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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人民医院原财务科副主任兼出纳员李永炎严重违纪违法案

mz168 2020-8-4 18: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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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况

李永炎,男,1976年10月出生,五华县水寨镇人,大专文化,200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11月起任五华县人民医院财务科副主任兼出纳员。


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间,时任五华县人民医院财务科副主任兼出纳员李永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一年的时间内,多次私自挪用其保管的公款合计428.947383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及地皮等营利性活动,性质恶劣,情节严重。2019年12月11日,经中共五华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李永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9年12月30日,五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永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评析

李永炎挪用公款案充分暴露出,我县极个别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对各项廉洁自律要求置若罔闻、心存侥幸,对党纪国法缺乏敬畏、肆意践踏,把规矩当成“橡皮泥”,视法纪为“纸老虎”,忘记了公款姓公的本质,忘记了党员的初心使命,最后落得声名狼藉,令人扼腕痛惜,教训十分深刻。


“靡不有初,鲜克有终”。从挪用小钱到大钱,从忐忑不安到心安理得,私欲的闸门一旦打开,“恶魔”之手便不再听使唤,在欲望的漩涡中只会越陷越深。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务必从本案中汲取深刻教训,常怀敬畏之心,常思贪欲之害,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算好自己的人生总账。要加强党性修养,自觉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筑牢信仰之“基”;要强化理论武装,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补足精神之“钙”;要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踏踏实实做事、干干净净做人,做到心有所畏、行有所止。


“篱笆扎不紧,狐狸钻得进”。全县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堵塞制度漏洞,做到未雨绸缪。要正视资金密集岗位易出现的一些“病症”,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内部监督、财务管理及资金监管制度,加大对各项财经制度执行力度的刚性约束,形成以制度管人管事的长效机制。要强化对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的日常教育,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及时把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行为习惯和生活作风,防止小毛病演变为大问题。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有腐必查、有贪必肃,秉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着力发现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有关问题线索,把权力置于严密监督之下,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坚持“一案双查”,出现问题既追究当事人的主要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的监管责任,切实推动“两个责任”落地生根。要坚持采取以案说法、以案治本的方式,用好“活教材”,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强化警示震慑效应。


违反的党纪条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来源:五华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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