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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93家企业将被吊销

mz168 2020-10-20 17: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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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达先发展有限公司等93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企业等93户企业长期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由于你企业等93户企业均已不在住所经营,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梅市市监执监处听告字〔2020〕66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经查:经登记住所所在地的村委会核实,你企业等93户企业已不在当地经营,且无法找到你企业及联系到法定代表人;查询年报系统你企业等93户企业2017年度、2018年度两个年度均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2020年5月21日,经管辖该公司的税务部门复函,你企业等93户企业于2019年5月1日至今未也未查询到纳税申报记录,2020年6月4日及8日,通过《梅州日报》以及微信公众号发布依法对本级登记的93户企业公告通知,你企业等93户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在15个工作日内联系我局,以上情况足以说明至目前为止你企业等93户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你企业等93户企业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指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拟对你企业等93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企业等93户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并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梅州市市场监管局拟吊销企业清单(共93户)


办案人员:谢飞、胥传伟          联系电话:2326509


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10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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