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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深圳市奎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mz168 2022-11-16 19: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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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人社行催告字〔2022〕第14号

  被催告人:深圳市奎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史裕丰等7人2020年12月至2022年2月工作期间的工资共36323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5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兴人社监字〔2022〕第52号),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决定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员工史裕丰等7人2020年12月至2022年2月工作期间的工资共36323元。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完全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我局地址:广东省兴宁市迎宾大道1号   邮编:514500

  联系人:朱监察员 罗监察员          联系电话:0753-3682331

  

兴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 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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