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梅州市梅县区水晟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共8家)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一案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梅县市监吊销罚告字〔2024〕446号)以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受送达人详见附件名单,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梅县市监吊销罚告字〔2024〕446号)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水晟等8家)_20250109.pdf
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