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乐园生意外 求助消保得解决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份,丰顺县消保中心接到消费者刘先生投诉称,其近期同家人到汤坑镇某温泉水上乐园游玩,在使用该乐园的冲浪滑梯时因该项目安全保障不到位导致不慎滑出摔伤。乐园经营方在付完首次诊疗费用以后,再未支付后续任何医疗费用,要求经营方赔偿其所有损失。
【调解过程及结果】
接投诉后,工作人员到实地调查了解,该水上乐园负责人称:消费者刘先生确实在水上冲浪滑梯游玩过程中意外摔伤,但起因是刘先生擅自进入并使用未在开放时间段的游乐项目造成的,该项目入口处设置有警示线和警示说明,明确该项目必须在安全员陪同下才可以使用。并且在意外发生后已经第一时间将刘先生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并交了首次的医疗费用。后续因刘先生回家后自行在网上购买相关药品和找民间跌打医生进行治疗,无法认定相关费用,所以不同意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诉求。
在工作人员的细心调解下,当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对该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情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在享用消费服务过程中虽未遵守乐园的相关规定擅自使用游乐设备造成意外,但经营者在营业时间未配备安全员进行日常巡查,防止意外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过失。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消费者在公共场所游玩时一定要注意遵守相关规定,才能保障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同时经营者也应加强公共安全巡查,保障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的人身安全。